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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奇强制证人出庭要慎重运用_[新闻new]

发布时间:2021-09-10 17:34:45 阅读: 来源:滑轨厂家

齐奇:强制证人出庭要慎重运用

观点阐述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  场合:浙江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暨新刑诉法培训会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明年1月1日起施行,时间只有不到4个月了,全省法院学习培训和各项准备的任务,十分紧迫。观点一:尽快操练诉审衔接的工作新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的规定。当务之急,就是各基层法院要在新法施行前,与基层检察院衔接磨合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庭审方式,试行操练主审法官与主诉检察官之间的对接移送、集约开庭的新模式。以便届时能够比较顺利便捷地完成新增的庭审工作量。要点面结合、集思广益,边试行、边微调、边总结,力求既保证刑案质量,又有效提高刑诉效率。切实防止因疏于准备和实战操练,造成明年实施的开局混乱、顾此失彼和人力物力浪费。观点二:确保我省率先实施的“扩大指定辩护”的成效不倒退  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是衡量一个地区法治环境和刑案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尺之一。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原先的由法院指定辩护,修改为由法院通知,或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由“指定辩护”改为“通知和申请辩护”,体现了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性和自主性。对此,我省各级法院要在年前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沟通,进一步达成共识,确保已经实施的“扩大指定辩护”举措和成效不倒退。使法院通知的被告人“申请辩护”,不至于又发生扯皮脱节。使刑案的人权保障,在“法治浙江”得到充分体现,切实防止冤错案件,确保公正审判。观点三:逐步落实刑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刑事审判的突出问题之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确立了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对证人出庭的案件范围进行了合理限定,并明确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对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审判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界定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加强与控辩双方的沟通,做好证人出庭的通知、协调工作,争取控辩双方的支持配合。要强调控辩双方对本方证人有责任促使其出庭作证,尤其是控方,如果不能保证证人出庭,就可能因此承担败诉的风险。对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应视为威慑手段,慎重灵活运用,并报经院长批准。观点四:推进非法证据排除工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充分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从明确举证责任、细化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及其配套制度等方面,对证据制度作了重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就是要排除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体现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我省刑事法官要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进一步贯彻好“两个证据规定”,把牢刑事审判的事实关和证据关。要更加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应当认真对待;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合理怀疑的,必须勇于担当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要用好“庭前会议制度”,对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反映的非法取证问题,尽量利用庭前会议进行初步核查,并请控方围绕所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证明涉案取证合法性的工作,以保障后续庭审的依法顺利进行。  刑事审判生杀予夺,政权职能十分突出,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最强大最直接的利器,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和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因此,刑事法官肩上的担子很重。全省法院院长要充分考虑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审判程序增加的新规范和工作量,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人力物力保障,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刑事审判骨干的相对稳定。文字整理 本报记者 陈东升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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