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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侵权追究责任到底有多难

发布时间:2020-07-13 11:28:55 阅读: 来源:滑轨厂家

6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国内首起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来自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出租车司机李强状告跳水教练于芬博文剽窃了自己的文章内容,法院确认被告于芬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的文章使用原告李强博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00元。

原告李强著有《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以下简称《西》文)一文,并于2009年6月17日在其博客“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上发表,被告于芬多次访问原告李强的博客,并对原告李强的《西》文进行评论。2009年8月2日,被告于芬未经原告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即在其博客“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上的《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以下简称《如》文)文章中使用了《西》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

被告于芬辩称,她对原告李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原告不能证明其就是涉案博客“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风,也不能证明其就是《西》文的作者。另外,她认可《如》文中有引用《西》文的内容,但引用部分字数只占《如》文全文字数的10%,而且李强《西》文和她的《如》文只是发表在博客上,对《西》文内容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强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且博客首页“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旁边显示原告李强本人照片,在被告于芬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原告李强系“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风”,其依法对《西》文享有著作权。

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注册用户能够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原告李强和被告于芬因在各自的博客上发表了博文,其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和规制。

博客算是一种逐渐普及的网络工具了,对于不同的人群也存在着不同的意义。有些人认为这就是个自己记录心路历程的网络工具——网络日记,和亲朋好友分享自己的趣闻趣事;有些人认为,博客就是一种草根式媒体,就算写的全是自己的事情,也有可能被别人所关注,甚至有可能成为新闻;有些人认为,是让自己提高知名度的平台(多指明星、名人以及渴望成为红人的一类人群),用博客来炒作自己,所谓“低调做人,高调做事”……

不管是什么样的博客,文章内容总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文章撰写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人抱着“天下文章一大抄”的心态,这就不可能避免抄袭现象。博客与媒体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媒体间的抄袭一般要追究责任,但是博客的用户名都是虚拟的,这使得责任的认定存在着各种困难。对这一现象,您割双眼皮哪里好如何看?

【半月谈会员如是说】

遇网络侵权,应立即固定证据,并积极主张权益,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如果侵权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结后,可以由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证据的率先取得和固定十分重要。因为对网络上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与一般的侵权案件取证是不同的,但都要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当事人最好到公证处的独立电脑上取证。——王怡菲

关于假冒专利行为,新《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是将原专利法第58条和第59条合并之后形成的。并将原来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删除,用假冒专利取而代之。——王爱丽

我觉得博客就是自己记录心路历程的网络工具,和亲朋好友分享自己的趣闻趣事,分享自己的喜怒哀乐,难免会有千篇一律的感觉,抄袭这种事没有太多的界限。—— 雅婷

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体财产,它不能象有体财产那样可以以占有或向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向他人宣示自己的权利,从而达到公示的效果,能积极的排除第三人的侵扰,而只能等到侵权行为发生后,以被动的方式加以保护。——王爱丽

博文的侵权建立在版权之上,倘若博主未经法定程序申请版权,未获得保护,使之被别人“抄袭”,抄袭人更易赖账,甚至出现了所谓都“转载权”。不是法律的过失,而是博主未申请法律保护啊。——李超

文章侵权的界定本来就是一个复杂的程序,尤其是对于网络这样的新媒体,每一个博主大概最初都是希望被多多转载的,只是到了后来,名气出来了,利益受损了,官司也就打起来了。——郑行

说实话这个东西真的很难界定,尤其是在网络上,一些人借鉴别人的,别人的又是借鉴了其他人的,打这种官司,胜负真的很难说。——艾四月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加上天下文章一大抄,很多文章在界定侵权方面是很复杂的过程,法律有时候也不能公平的解决。——虎山行

博客是现在热门的网络工具,用户非常多,现在在博客审核文章上难免有缺陷,有些人就利用了这一点,制造一些有争议的文章。——齐一

博客空间的个人主导性强,交互性也充分,个人言论自由得到极其充分的发挥空间。正因为如此,加之目前博客立法的空白,博客侵权成为网络环境下名誉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侵犯的主要形式。

博客模式给了所有网络用户一个充分表达的自由平台,但每个表达意见的人在行使权力的同时都需要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承担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这样博客模式才能保持其魅力并进一步发展。&m西宁哪里治白癜风好dash;—丽娜

文章内容总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文章撰写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人抱着“天下文章一大抄”的心态,这就不可能避免抄袭现象。博客与媒体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媒体间的抄袭是比较即追究责任的,但是博客的用户名都是虚拟的,这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着各种困难,使得博文侵权的追究往往会不了了之。——futureboy

像诸如此类的事件我们会遇到很多。究竟怎样才能有个很好的定位,我们似乎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章制度,以至于造成侵权问题屡次出现。比如说,对某博客文章发表评论、跟贴,这是应负责任的。但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这一行为有所规定。很多博客侵权的案件都是作为个案、归于民事案件予以处理。——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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